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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提交的文件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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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设立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需外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或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三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等级时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外方的主体资格或者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文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四、分公司设立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证件。租赁房屋还包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4、分公司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五、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名称核准通知书; 3、企业法人章程: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印章; 4、申办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申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还应提交出资人签署的分期缴付的决定或申请;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企业设立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六、经营单位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主办单位设立经营单位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眼决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注:经营单位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集团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 1、以母公司为主体,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公司其他成员组成,不具备法人资格; 2、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3、母公司与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为1亿元人民币; 4、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集团成员均具备法人资格。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 5、其他有关文件。 九、设立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7、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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