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网站首页 | 今日偃师 | 投资指南 | 项目招商 | 招商机构 | 新闻动态 | 文化旅游 | 政策法规 | 重点企业 | 名优产品 | 四大班子 | 留言板 | | ||
|
||
|
|||||
| 偃师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1 ![]() |
|||||
|
一、重大事项联审范围 重大事项指基建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重大事项审批责任单位 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牵头单位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服务负责。 (一)涉及生产性、非生产性、经营性重大审批事项责任牵头单位为市发改委; (二)涉及建设规划重大审批事项的责任牵头单位为市建设局; (三)涉及外商投资项目的重大审批事项的责任牵头单位为市商务局; (四)涉及个体商贸业项目、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及相关的前置和后置审批的责任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五)涉及技术改造项目的重大审批事项的责任牵头单位为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六)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生大审批事项的责任牵头; (七)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三、重大事项联合办理程序 (一)各窗口受理的事项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联系,审批责任单位确认后,通过有关窗口分别受理,并按联办件管理办法执行。 (二)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报请“中心”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 (三)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联审会议制度 联审会议由“中心”统一组织召开,重大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参加联审的部门由责任单位提出,报“中心”研究后确定。 (一)责任单位要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准备齐相关资料,于会议前两天将联审资料及书面申请(关于召开×××联审会议的请示)报送“中心”业务科。 (二)参加联审会议的单位必须由主要领导或主管审批的领导出席会议,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无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单位应在会议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三)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和牵头责任单位生织集体踏勘。 (四)联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中心”印发;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窗口必须在规定承司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 (五)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各窗口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工作,并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业务科和责任单位;各窗口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后,视同联审会议的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六)联审会议决定事项涉及到非“中心”成员的辛关单位,也应按此暂行办法执行。 本暂行办法由偃师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制度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7日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生产成本优势 劳动力成本优势 运输成本优势 偃师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件管理 偃师市便民电话本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指南 企业注册登记及年审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指南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