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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洛投资纺织企业的意见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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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政 [2006] 124号
为鼓励外地企业到洛阳投资新办纺织企业,促进我市纺织行业的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进市外纺织企业来洛投资的重要性
我市纺织行业在资源、原料、技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企业数量及规模、整体装备水平、产品结构等方面,与发达地区相比都有较大的差距。引进市外纺织企业到洛阳投资,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发展,不仅对促进我市纺织业快速发展,优化产品结构,拉长产业链条,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市调整和优化工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创造环境,促进我市纺织业的快速发展。
二、政策扶持措施
1、凡来洛阳投资纺织企业的境内外客商和企业,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外汇400万美元)以上的,一律享受《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的意见》(洛政[2006]126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2、 鼓励市外纺织企业到我市各工业园区发展,其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凡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财政收益部分的30﹪先征后返,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1000万元,返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返还比例为50﹪。
3、对外地企业来洛投资纺织企业的,在符合《河南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暂行办法》(豫政办[2001]93号)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市工商局为企业办理“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许可证”;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市农发行在企业收购棉花时可给予贷款支持。
4、凡购买标准化厂房、利用闲置厂房或淘汰关停企业转产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免涉及土地交易办理手续的行政性收费。
5、凡符合《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与引导资金管理的意见》(洛政[2006]68号)条件的,可申请优先享受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补助。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优先为其提供一定数额的银行贷款担保。
6、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凡出口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纺织企业,除享受省、市出口企业优惠政策外,可优先申报外经贸发展资金,政府视情况给予奖励。
7、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对引进外地企业来洛投资纺织行业的我市企业,市政府按照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奖励企业领导人。引进的纺织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0﹪用于扶持、资助我市项目引进企业,其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扶持、资助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为30﹪。
8、鼓励全市纺织企业组织成立统一的行业协会,维护行业发展秩序和市场秩序。
以上优惠政策,适用于本意见发布实施后新办纺织企业。投资者在与合作方洽谈时,要提出申请享受以上政策的范围、标准,作为条款列入合作合同,报市政府批准。各级政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承担。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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