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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偃师市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奖励办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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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豫『2006』37号中文件精神,以省政府确定我市为全省40个畜牧业发展重点县(市)为契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畜牧业进程,实现畜牧业发展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 1、大力发展规模化养殖,重点支持养殖小区建设。凡当年新建各类养殖小区,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达到标准后,分别予以奖励。 具体标准为 (1)奶牛小区:内含1个机械化挤奶厅、20个养牛户、占地30亩、400头奶牛畜位(当年存栏100头)、建设管理五统一;达到标准,奖励每个小区10万元,奖励所在乡镇2万元。 (2)养猪小区:占地30亩、容纳10户、每户存栏基础母猪50头、年生产肉猪1万头;达到表针,奖励每个小区5万元,奖励乡镇政府1万元。占地15亩、容纳10户、每户存栏基础母猪25头、年生产肉猪0.5万头,达到标准,奖励每个小区3万元,奖励乡镇政府0.5万元。 (3)养禽(鸡、鸭、鹅)小区:占地30亩、容纳20户、每户禽类存栏5000只、总存栏禽10万只;达到标准,奖励每个小区2万元,奖励乡镇政府0.5万元。 2、开展建设100个养殖示范重点村活动,示范村标准:奶牛存栏500头、肉牛存栏500头、生猪存栏1万头、禽存栏10万只、山绵羊存栏2000只、特种养殖100户以上,凡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为养殖示范重点村,奖励村委0.5万元。 二、积极实施标准化生产 3、凡当年新获得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的,奖励1万元;获得农业部无公害畜产品产品认证、绿色畜产品认证、有机畜产品认证的,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7万元。 三、促进畜产品加工业加速发展 4、凡当年新上(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一下的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进行补助。 四、培育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5、凡当年新建并投产见效的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补助,出口创汇型企业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3%补助(一个企业最高补助限额为50万元)。 6、凡当年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4万元、7万元。 五、加快发展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 7、凡当年创办的畜牧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专业协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万元以上、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引办单位奖励5000元)。 六、搞好饲草自演的开发利用 8、对丹尼建设单个1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一下大型永久性贮池的,每个补助2000元;2000立方米以上的补助3000-5000元。 9、对购置大型青贮一体机,价格在40万元以上的一套机器奖励5万元,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一套机器奖励1万元(凭实物和发票奖励)。 10、凡当年集中连片新发展人种牧草3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万元,奖励小型割草机1台,免费提供牧草种籽。 七、加快畜牧业科技进步 11、凡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洛阳市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发明奖的和上级同等奖励。 12、对发展现代畜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分别给以表彰和2000元的奖励。 八、鼓励民营资本、工商资本投资畜牧业重点项目建设 13、对年度引进域外(洛阳市以外)畜牧业发展资金,实际到位100万元至5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实际到位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实际到位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九、实施畜牧业发展名牌战略 14、凡畜牧业新创“升级名牌”或“河南省知名商品”的,奖励企业5000元;新创“省优质产品”或“河南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万元;新创“中国名牌”的奖励企业2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5万元,注册一件涉牧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地理商标)的,奖励1万元;注册一件涉牧普通商品商标的,奖励企业2000万元。 十、实行考核奖罚制度 15、年终市委、市政府对本市畜牧和防疫工作进行统一考核并排序,评出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二、三等奖各2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16、此奖励办法,以后每年初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上年度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奖励,已经享受“一企一议”的招商引资企业不再奖励;其它奖励政策凡此办法有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不重复奖励. 十一、本办法有市畜牧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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