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列表

  没有公告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河南省偃师市招商服务局 >> 政策法规 >> 偃师政策 >> 文章正文
  偃师市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奖励办法           ★★★ 【字体:
偃师市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奖励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4    

为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豫『200637号中文件精神,以省政府确定我市为全省40个畜牧业发展重点县(市)为契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畜牧业进程,实现畜牧业发展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

1、大力发展规模化养殖,重点支持养殖小区建设。凡当年新建各类养殖小区,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达到标准后,分别予以奖励。

具体标准为

1)奶牛小区:内含1个机械化挤奶厅、20个养牛户、占地30亩、400头奶牛畜位(当年存栏100头)、建设管理五统一;达到标准,奖励每个小区10万元,奖励所在乡镇2万元。

2)养猪小区:占地30亩、容纳10户、每户存栏基础母猪50头、年生产肉猪1万头;达到表针,奖励每个小区5万元,奖励乡镇政府1万元。占地15亩、容纳10户、每户存栏基础母猪25头、年生产肉猪0.5万头,达到标准,奖励每个小区3万元,奖励乡镇政府0.5万元。

3)养禽(鸡、鸭、鹅)小区:占地30亩、容纳20户、每户禽类存栏5000只、总存栏禽10万只;达到标准,奖励每个小区2万元,奖励乡镇政府0.5万元。

2、开展建设100个养殖示范重点村活动,示范村标准:奶牛存栏500头、肉牛存栏500头、生猪存栏1万头、禽存栏10万只、山绵羊存栏2000只、特种养殖100户以上,凡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为养殖示范重点村,奖励村委0.5万元。

二、积极实施标准化生产

3、凡当年新获得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的,奖励1万元;获得农业部无公害畜产品产品认证、绿色畜产品认证、有机畜产品认证的,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7万元。

三、促进畜产品加工业加速发展

4、凡当年新上(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一下的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进行补助。

四、培育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5、凡当年新建并投产见效的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补助,出口创汇型企业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3%补助(一个企业最高补助限额为50万元)。

6、凡当年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4万元、7万元。

五、加快发展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

7、凡当年创办的畜牧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专业协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万元以上、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引办单位奖励5000元)。

六、搞好饲草自演的开发利用

8、对丹尼建设单个1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一下大型永久性贮池的,每个补助2000元;2000立方米以上的补助30005000元。

9、对购置大型青贮一体机,价格在40万元以上的一套机器奖励5万元,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一套机器奖励1万元(凭实物和发票奖励)。

10、凡当年集中连片新发展人种牧草3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万元,奖励小型割草机1台,免费提供牧草种籽。

七、加快畜牧业科技进步

11、凡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洛阳市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发明奖的和上级同等奖励。

12、对发展现代畜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分别给以表彰和2000元的奖励。

八、鼓励民营资本、工商资本投资畜牧业重点项目建设

13、对年度引进域外(洛阳市以外)畜牧业发展资金,实际到位100万元至5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实际到位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实际到位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九、实施畜牧业发展名牌战略

14、凡畜牧业新创“升级名牌”或“河南省知名商品”的,奖励企业5000元;新创“省优质产品”或“河南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万元;新创“中国名牌”的奖励企业2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5万元,注册一件涉牧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地理商标)的,奖励1万元;注册一件涉牧普通商品商标的,奖励企业2000万元。

十、实行考核奖罚制度

15、年终市委、市政府对本市畜牧和防疫工作进行统一考核并排序,评出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二、三等奖各2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16、此奖励办法,以后每年初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上年度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奖励,已经享受“一企一议”的招商引资企业不再奖励;其它奖励政策凡此办法有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不重复奖励.

十一、本办法有市畜牧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开始执行。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偃师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0…
    偃师市招商引资项目收费及财…
    偃06年扶持奖励农业产业化重…
    偃师关于促进骨干企业做大做…
    偃外来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领…
    偃师市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
    偃师市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实…
    偃师市城市新区建设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Copyright◎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05023139号 版权所有 河南省偃师市招商服务局
    地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471900 电话:0379-67738890
    站长:菩提树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