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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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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业园区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建设工业园区是推进我市产业合理集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是构建招商引资平台,吸引外来投资,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促使我市工业增长由劳动密集型向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过渡的有效手段,更是再造我市发展新优势、实施“经济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 (二)建设工业园区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为目标,以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市城市开发中心和城关镇、首阳山镇为依托,以大型骨干企业为载体,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提高工业整体素质,把我市工业园区建成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效能的现代化工业园区,再创区域比较优势,形成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三)在工业园区建设的具体操作中,要严格遵循“五个坚持”,即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与城市化发展的有机结合;坚持优化结构,突出优势;坚持形成特色,功能分区;坚持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并认真贯彻以下原则: 1、市场导向原则。以市场为导向,把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投资、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园区建设;以形成区域优势、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目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把工业园区建设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大力推广节能技术,集中供热,集中治污,确保环保治理“三同时”,努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规划先导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园区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道路建设规划,既顾及当前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又考虑今后工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从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大局上搞好工业园区规划。 4、特色优势原则。工业园区建设应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产业特色,形成工业发展的优势行业或产品,提高区域特色经济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巩固发展区域特色经济。 二、规划与布局 (四)工业园区位于市区西部高速引线两侧,以北环路为中轴线向南北两翼延伸,总体规划5平方公里。2003年已首期规划完成1.5平方公里,2004年再完成1平方公里,并按产业类别分为若干特色小区,最终形成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特色工业园区。 (五)园区规划方案必须体现整体性、规范性和超前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对启动区块,要作详细规划。对园区内的不同区块,在布局上应使同类企业(或行业)相对集中,成片布局。规划编制要做到“四统一”即:园区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建设规划相统一;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统一设计;公建设施(主要是配套办公及科研中心、产品展示中心等)要统一规划建设;园区内道路、绿化、建筑风格等要统一协调。园区生活设施主要依托市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市场化管理,严格控制在园区内建设职工住宅等非生产性建筑物。 (六)按照工业园区的整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以内,不再审批新上工业企业,现有影响城市规划的企业,应逐步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区以外,新上企业用地超过30亩,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进园条件的,原则上也应集中到园区内兴建。 三、组织领导与管理 (七)设立偃师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协调,确定当年工业园区的建设对象,指导工业园区建设并统一负责园区管理、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协助做好工程建设、规费收缴等事务。管委会隶属市政府领导。 (八)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项目业主由市城市开发中心为主担任,具体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工作。偃师市金地城市基础开发中心以投资开发主体的身份实行市场化运作,对项目的规划、资金筹措、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市城市开发中心的领导。 (九)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因管理经营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出现重大污染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限期进行资产重组或关闭,退出工业园区。 四、企业进入园区的条件和程序 (十)企业进入园区的条件是: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用地规模在30亩以上,主要工艺和设备能充分体现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要求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 (十一)企业进入园区的程序是:要求进入园区的企业首先向市城市开发中心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后,报园区管理委员会审定,并颁发认定书,凭认定书按比例缴纳土建保证金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具体按下述程序办理: 1、土地征用。园区土地由项目业主即市城市开发中心统一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进行“五通一平”,并依据园区规划和进区项目实际情况,将项目用地落实到每个企业。 2、企业报批。进区企业经园区管理机构签具意见后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对园区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搞项目建议书,直接进行扩初设计评审并批复,同时简化环境评估等手续。 3、“两证”办理。凡进区项目,实行推投资、谁所有,企业可凭市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 4、小项目安排。为解决部分个私业主初始阶段投资规模小、建筑占地少的实际困难,园区业主可在园区内集中建设一批标准厂房,用以安置这些项目。标准厂房由园区业主单位申报建设,可以出租或出让。 五、配套政策 (十二)工业园区当年建设的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部门列入全市建设项目用地的年度计划予以优先保证。同时积极向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申报,争取省解决用地指标。并对省安排用于重点镇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工业园区可优先使用;对工业园区的道路、绿化等,可作为市政设施的组成部分,土地可给予划拨;在征地规费上,工业园区土地规费市本级减免幅度不小于50%。 (十三)对进驻偃师市工业园区的所有外来投资企业,为其提供水、电、气、路、通讯、场地“五通一平”。企业用地价格,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相应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参照《偃师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十四)进入园区的企业用地也可采用租赁(租赁期30年)形式,租赁费按每年每亩500元缴纳。在首期开发中进入园区的前5户企业,免缴5年50亩以内的土地租赁费。 (十五)工业园区内企业所缴纳的城镇建设维护税,在五年内全额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负责监管。 (十六)所有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评估(评价)。由园区业主向市环保局申请开展环境评估,市环保局应根据园区不同性质,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出具相应的环境评估意见。 (十七)鼓励市区企业迁入园区,允许企业对原有厂区进行综合开发。企业在进行综合开发时,涉及到的开发规费减半收取,开发土地的收益归企业所有,专项用于搬迁和技术改造。 (十八)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重点工业技改项目。 (十九)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按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对创税企业的奖励。税后利润(红利)用于投资的视其投资额大小,奖励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十)园区内企业涉及到的市级规费,有关部门一律按低限的50%征收。电费实行优惠,收取标准原则上按洛阳市工业用电价格标准下浮0.1元/千瓦时;工业用水实行最低价,蒸汽按最优惠价格提供。 (二十一)对各乡镇招商或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建设的企业,其产值、税收考核仍归原乡镇。 (二十二)园区内组建由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发展计划、环保、建设、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为企业代办所有手续。 (二十三)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凡进入园区检查者,必须经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持市监察、纠风部门的检查通知书方可进入。 (二十四)鼓励投资商在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出售或租赁给园区企业。 (二十五)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统一规划与工业园区相配套的别墅区。经批准,为园区投资者提供最优惠的住宅用地。 (二十六)园区内企业引进的人才,属于外地户口的,可办理户口调入手续;其家属、子女的户口,也可办理随迁手续;园区引进的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在市区自由选择学校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 (二十七)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同时享受《偃师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有重复的,以最优惠幅度执行,但不重复执行。 (二十八)本意见由偃师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十九)各乡镇建设的特色工业园区、工业小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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