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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偃师市委 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意见 | |||||
| 2004年8月10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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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科技大会、洛阳市科技工作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意见》(偃发〔2002〕3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市加快工业强市进程的战略任务 1、进一步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是区域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区域经济振兴的重要途径。“十五”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方针政策,大力开展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积极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努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对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9.6%。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还不高,同全省先进县市相比,产业规模还不大,还没有成为牵动全市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面临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新机遇,必须进一步确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点,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带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2、现阶段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坚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并重;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坚持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创新相结合;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着力提高“经济外向化、新型工业化、城乡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社会文明化”水平,为我市提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技动力。 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较大规模。到200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在2003年基础上增长两倍,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左右。 ——高新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到2005年,研制、引进一批具有省内和国内一流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攻克一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强化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在全市五大产业中,每个产业要树立1—2个高新技术改造示范龙头企业,带动整个产业的技术提升。到2005年,实现1—2个传统产业高新化。 ——加快市工业区建设。积极组织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进驻办厂,更新壮大工业区规模,充分发挥工业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到2005年,使市工业区初具规模;到2010年,争取使市工业区高新技术产值占全市高新技术产值的四分之一以上。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环境显著改善。到2005年,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组织体系不断完善;高新技术研发经费投入大幅度增加;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功能有效发挥;促进科技创新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基本形成。 二、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4、加快高新技术公共研发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加强协作,共同参与重大技术的开放式攻关研究。依托现有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通过项目带动,催生一批行业性科研基地,增加我市高新技术战略储备。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经省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待遇。 5、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兴办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研究开发机构要有固定的研究人员和固定的研究经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据实列支,可以摊入成本,其中盈利企业该项费用年增长率在10%以上的,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6、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在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环保等四大高新技术领域,以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优质新材料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先进制造装备示范工程;组织实施高效清洁能源示范工程,扩大新型电源产业规模优势。 7、培育骨干龙头高新技术企业。选择5家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势头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力量,给予重点扶持,以资本为纽带,推进股权转让、兼并收购、借壳上市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力争培育成核心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集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市属应用性科研机构不断增强市场运作能力,尽快发展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 8、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应用信息化技术改造五大传统支柱产业,提高我市传统产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综合竞争能力。以推进制造业信息化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的信息化水平。增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市扶持特色经济发展资金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凡在我市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加强支撑体系建设 9、引导扶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经市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的科技成果,其作价所占股份经有关方商定,可以突破35%的限额。对于职务发明成果,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不低于30%的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直接实现产业化的,可以获得该成果50%的知识产权;其所在单位两年内没有进行转化的,可以由成果完成人无偿使用进行转化。 10、构建区域性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完善高新技术成果评估、交易、咨询等配套服务。加强技术创新中心和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建设,增强其功能,并引导其向行业中心渗透。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科技进步目标考核体系,作为促进工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根本性措施。要逐步实现从单纯依靠优惠政策向着力创造高新技术发展环境转变。要相互协作,上下联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部门要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上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形成合力。 12、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在保证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的基础上,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到2005年,市级科技三项费中直接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我市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项目的匹配。 13、扩大科技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速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进程,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走高起点发展道路。重点支持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努力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市出口总额的比重。企业引进所需进口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可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企业引进技术的人员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摊入项目成本。 14、加快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以人为本,创新高新技术人才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优化人才政策环境,稳定高新技术人才队伍。按照“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对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实行期权、股权等分配方式,鼓励他们创新创业。设立“偃师市十佳民营科技企业”和“偃师市十大杰出科技人物”等奖项,奖励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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