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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偃师关于促进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 【字体:
中共偃师市委 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4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强力推进骨干带动工程,加快培育和发展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推动我市各类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形成优势,增强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骨干企业的条件
本意见骨干企业是指全市范围内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上交税金在300万元以上(属民营经济行业龙头企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拥有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研发中心(或依托稳定的科研机构进行产品研发);
(三)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属我市同行业的龙头企业;
(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
二、骨干企业的申报及认定
(一)成立组织。成立市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骨干企业的资格审查、认定、考核、奖励等。
(二)推荐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或所属部门根据条件筛选推荐,报市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三)评定确认。市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推荐材料,本着精选优化,突出重点,抓大放小,体现特色和优势,上规模、上水平、高效益的原则,综合评定后确认并发文公布,授予匾牌。
(四)考核。市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经确认的骨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上劣下,根据企业的年度业绩和发展情况,每年年终进行考核调整。
三、支持骨干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经市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骨干企业,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主要经济指标增长优惠政策
1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骨干企业,分别按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量的0.1%或上交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2%,对企业进行奖励(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上交税金不得低于该企业前3年的最高水平):
1)上年销售收入在1—2亿元(含2亿元)且上交税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第二年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
2)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且上交税金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企业,第二年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均较上年增长8%以上(含8%)的。
2
、凡首次被评定确认为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2亿元(含2亿元)且上交税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奖励企业2万元;年销售收入在2—3亿元(含3亿元)且上交税金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奖励企业5万元;年销售收入在3—5亿元(含5亿元)且上交税金在900万元以上(含900万元)的,奖励企业10万元;年销售收入在5—10亿元(含10亿元)且上交税金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奖励企业20万元;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上交税金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奖励企业50万元。
3
、对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上交税金15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法人代表,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偃师市杰出企业家荣誉称号,并聘任为市政府经济顾问,可优先推荐为政协委员。
(二)争创名牌优惠政策
1
、凡骨干企业创出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按一般企业奖励标准上浮20%,一次性予以奖励。
2
、凡骨干企业创出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除享受一般企业创名牌奖励政策外,其当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
3
、凡骨干企业在国家主要新闻媒体作广告争创名牌的,市政府按照广告费用5%的标准予以补贴。
(三)规模扩张优惠政策
1
、凡骨干企业引进世界“500企业、全国知名企业实行联合(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引进企业投资比例在30%以上)并建成投产见效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10万元。
2
、鼓励骨干企业上市发展。对具备上市条件的骨干企业,市里安排相关领导,专门为该企业上市提供全程服务;对企业在争取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如上市成功,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3
、凡骨干企业兼并、盘活停产死滞规模企业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按被兼并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被兼并企业的价位以评估值为主,对购买方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三年付清,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
4
、凡骨干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是购置先进生产设备)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予以奖励。
(四)扶持优惠政策
1
、水费优惠。城市建成区内的骨干企业用水价格按规定标准每立方米减收0.05元(2005年以前已经享受过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城市建成区外的骨干企业用水价格按规定标准下浮10%
2
、电费优惠。骨干企业使用315KVA以上变压器生产的,执行大宗工业用电优惠电价。
3
、组建偃师市诚信担保责任有限公司,经评定后的骨干企业,可优先享受贷款、贴息、担保等支持。
4
、市政府优先向银行推荐骨干企业发展项目,对骨干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优先安排贷款,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信贷增量优先保证骨干企业的需要;对骨干企业的商业票据,开户银行优先给予办理承兑、贴现。
5
、设立扶持骨干企业发展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在力争保值的前提下,主要用于骨干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企业咨询、企业家培训、人才招聘、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小企业局、人行等部门制定。
6
、凡骨干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属盈利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奖励企业;增长未达到10%的,不得奖励。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所得税的部分,予以奖励;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奖励。经评定确认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的,按其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企业(最多3年);经评定确认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按其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企业(最多2年)。
7
、凡经认定的骨干企业,确定一名市领导分包,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定期到企业现场办公,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四、本意见中的上交税金,凡没有注明是地方留成部分的,均为企业实交税金。涉及骨干企业的各种数据,均由市统计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认定。所有优惠、奖励项目,与以往政策相比,属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奖项的,可就高计奖,但不重复计奖。
五、本意见由市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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