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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如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推动农业科技创新 (一)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当年新建并投产见效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补助,出口创汇型企业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补助(一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50万元)。2006年底,我市将首次进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凡获得认定的企业奖励1万元;新当选为洛阳市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5万元。2006年以后,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评定一次。 (二)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凡新上(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面粉加工除外),按投资额的1%进行补助。 (三)鼓励银条加工企业开发新品种。凡银条加工企业每研发一个新品种,奖励企业5000元。 (四)鼓励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当年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万元以上、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奖励1万元(引办单位奖励5000元)。 (五)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名牌战略。 1.凡新获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的,奖励1万元;获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绿色食品产品认证、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的,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8万元。 2.凡新创“省级名牌”或“河南省知名商品”的,奖励企业5000元;新创“省优质产品”或“河南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万元;新创“中国名牌”的,奖励企业2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5万元。注册一件涉农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地理商标)的,奖励1万元;注册一件涉农普通商品商标的,奖励企业2000元。 3.凡培育一个小麦、玉米新品种的,奖励培育者5万元;创新或引进一种高效间作套种模式且推广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奖励有关技术人员5000元。 二、围绕主导产业,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 (一)鼓励发展特色种植。凡当年集中连片新发展银条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300元;集中连片新发展葡萄1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50元;集中连片新发展花卉苗木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50元。 (二)鼓励奶牛基地建设。以养殖场(小区)为单位,年终存栏新增50头、100头、200头以上的,每新增一头分别奖励50元、100元、200元;按照“五统一”的标准,每建成一个养殖规模400头以上的奶牛小区(经洛阳市验收合格),市财政补助10万元,奖励所在乡镇2万元。 (三)鼓励肉牛基地建设。凡当年新建且年终存栏在100头以上的肉牛养殖场,每头奖励50元。 (四)鼓励养猪、养鸡基地建设。按村庄规划设计要求,新建养猪场、养鸡场,年终猪存栏500头以上的,每头奖励10元;鸡存栏5000只以上的,每5000只奖励2000元。 三、鼓励民营资本、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重点项目建设 对年度引进域外(洛阳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100万元至5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3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四、完善基础设施,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鼓励农村环境整治。凡达到洛阳市农村建设整治示范村标准的,奖励行政村10万元。 (二)鼓励农村沼气建设。凡达到国家级项目标准的示范村,每户补贴800元;达到洛阳市级标准的示范村,每户补贴500元;达到偃师市级标准的示范村,每户补贴300元(非示范村达到同等标准的享受同等待遇)。对建造大中型沼气池工程的,每座(1000立方米以上)补贴5—10万元。 五、鼓励土地集中种植 凡个人或公司连片承包土地500亩以上且承包期超过5年的,每500亩奖励2万元。 年终,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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