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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奖励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偃师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4-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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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精神,推动我市产业集聚区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实施财政奖励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凡享受财政奖励政策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需具备以下4项条件: (一)符合市产业布局和产业规划;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 (三)项目用地为国有土地; (四)建筑层高不低于3层,容积率不低于1.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配套用房)。 二、优惠政策 (一)耕地税优惠政策。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时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项目实施单位。 (二)建筑税优惠政策。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建筑安装税(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项目所在乡(镇、区),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的土地平整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 (三)产权交易优惠政策。标准化厂房产权在出售时所产生的各种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契税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项目所在乡(镇、区)。 (四)标准化厂房建成投入使用后,入驻企业前三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项目所在乡(镇、区),用于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的扩大再发展和招商引资。 (五)行政、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项目达到实施范围要求后,由市审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市财政部门核定项目建设中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项目所在乡(镇、区)报请市政府审批,给予项目所在乡(镇、区)一次性奖励。 三、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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